随着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也在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优化。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围绕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优化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日益强化,引发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是否可以取代监事会,承担其监督职能?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变革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各自职责,同时引入了更多国际通行的治理机制。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被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尤其是在财务监督、内控管理和风险评估方面,表现出更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特征。与此相对,监事会的传统功能更多集中在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监督等领域。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因专业性不足和监督效能有限的问题受到质疑,其作用常被边缘化,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
二、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经济主体,其治理模式既需满足市场化的效率需求,又需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角色相对复杂,一方面履行公司内部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还肩负对国有资产监督的使命。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国有企业为提升监督效率,已建立审计委员会等专业性更强的机构来强化监督职能。这种双重监督模式,客观上导致了部分职责的重叠和资源浪费,促使监管部门和国企高管思考是否可以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实现更高效的治理。
三、审计委员会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通常包括独立董事,其专业能力较强,能够在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领域提供深度支持。在国有企业中,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弥补了监事会在专业性上的短板。然而,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与监事会的独立监督地位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完全由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可能会削弱公司治理结构中对董事会的制衡作用,进而影响监督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允许用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但对于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功能设置提供了更大的弹性空间。例如,《公司法》第六章提到,小型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由一名监事履行其职能。这表明,立法者对监事会的形式灵活性持开放态度。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实践细则,为国有企业探索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整合的路径提供依据,则从长远来看,有可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创新,即在确保在实现高效监督的同时,不损害监督独立性。
因此,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当地监管要求,尝试在保留监事会的基础上,明确审计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监督职能,从而形成互补的监督体系。同时,提升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治理需求,同时加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设计。操作上,可以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确保改革的稳妥推进,秉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国企治理效率和监督效能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