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国有资产资源盘活与实践研究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持续深化和财政收支压力的增加,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指导纲领下,如何有效利用和盘活国有资产资源成为提升地方经济活力的重要课题。尤其对于基本面相对较弱、财政收支形势严峻的区县级政府而言,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盘活闲置资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能够有效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减轻国企负债压力、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益。

 

一、资产盘点划转

 

01、清查盘点

 

按照“先易后难、阶段推进”的原则对区内存量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结合实际情况可依次对区属国有企业、局办企业和局办存量资产以及镇街、村社资产进行盘点,建立“区-镇街-村社”三级资产信息台账。

 

在全面梳理的过程中,尤其对待报废资产、盘亏资产、盘盈资产、闲置资产等做到彻底清查,并从法律、财务等方面对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摸清资产历史沿革、权利属性、运营收益和历史遗留问题,为后续资产的划转盘活打好基础。

 

02、评估划转

 

建议区县级政府在完成国有资产盘点盘活课题时,可考虑以帮助区属国企提高主体信用评级为导向,以能够最高效率注入评级主体和最大限度壮大资产规模为原则,通过对未入账和低值入账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实现资产增值、深度挖掘可用无形资产等方式,划转至评级主体弥补资产缺口,从而实现有目标地挖掘和划转资产。

 

二、资产资源盘活

 

01、分级实施

 

一般情况下,区内资产资源分散分布、种类繁杂,正略咨询创新设计“资产盘活优先级模型”,对各类资产从战略规划、业务协同、盘活效率、融资潜力及政策导向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筛选出需优先盘活的资产,帮助提高盘活效率。

 

战略规划评价指资产功能能否适应评级主体未来战略安排,针对单项资产是否有相关战略匹配,如果匹配战略是否仍有潜力可挖掘。

 

业务协同评价指该资产是否有机会与其它区属国企或项目形成上下游或区域联动。

 

盘活效率评价指综合考虑影响资产盘活的法律、政策、技术等因素,评判需要多高的技术门槛、管理水平或资本实力才能实现资产的有效盘活,及资产盘活后的预期效益。

 

融资潜力评价指对资产的现有融资情况进行评价,是否进行了抵押或已经被资产证券化,已抵押的资产估值是否充分,是否仍有进一步融资的空间。

 

政策导向评价指盘活该资产是否顺应当地政策要求,如为盘活该资产重新规划资产外观、资产用途、经营主体等是否会受到政策鼓励。

 县域国有资产资源盘活与实践研究

资产盘活优先级模型

 

02、分类处置

 

明晰国有资产资源盘活思路,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资源,结合资产特点和收益能力,采用不同的盘活方式。

 

局办资产资源方面,对于经营性资产一般可根据其特性通过划转至具有相关业务的区属国企经营进行盘活。对于需要保留一定社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部分资产,则需要在合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考虑,如通过设置广告位并将经营权移交至国企的方式盘活区内灯杆,通过引入运动培训项目、增设标准化程度高的零售项目、承办赛事、展览等多样化活动等方式盘活体育馆等。

 

局办企业方面,需要考虑资产、业务、人员三方面的盘活,主要通过股权划转或托管至业务相关度和协同性较高的区属国企的方式进行盘活。如将酒店、浴池资产划转至有酒店运营业务板块的区属国企;将有园林资产的局办企业划转至以文旅开发运营为主业的区属国企。

 

镇街资产资源方面,常见有如拆迁安置后剩余的闲置棚改安置房,可将位置相对较好、租房需求相对旺盛的社区房屋改造为保租房进行出租,将位置相对偏僻的闲置房屋资产则可以改造为社区团购服务点,作为团购前置仓储站点或提供线下自提服务。

 

三、遗留问题解决

 

01、资产确权

 

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只有在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便于流转、抵押。划转盘活过程中需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先易后难的原则,针对部分房屋、土地产权尚未确认的情况,分类推进权属确定,出清房产土地资产遗留问题。

 

对于有政策依据或已有明确处理意见,仅缺少证件的资产,建议主管部门推进产权证明办理。对于缺少政策依据、权属来源或报建资料缺失不齐/规划不符/存在登记问题、存在国企改制资产处置问题、需多单位配合协调推进(如自然资源局、国土局、国资局、单位主管部门等)的资产,建议由国资局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展开研究,一事一议。

 

02、人员安置

 

制定涉及划转的局办企业的人员处置方案时,可将人员进行分类盘点,共分为退休返聘人员、下岗或自谋职业人员和在岗人员三类。总体上按照“人随资走”的大原则进行人员统筹安排。

 

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在协议期满后一律清退,下岗或自谋职业人员继续按照原企业与职工约定维持执行,在岗人员可分流至其它区属国企、内部退养或辞退。其中,分流需考虑员工意愿和工作经验,如对同一单位或同一岗位,有意愿的员工人数超出接收人数限制,可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员工,分流后需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并按照新单位标准执行薪酬待遇;对于接近退休年龄、分流再就业面临挑战或有内退意愿的员工可协商进行内退,按月为员工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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